| 1. |
現金回饋採級距式分段方式計算,如當月累積新增消費為NT$100,000,現金回饋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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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0,000×0.5%+NT$50,000×1%=NT$750。每月最高回饋上限NT$2,000。 |
| 2. |
每月新增消費所生回饋金僅能直接折抵下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總金額,無法折換現金。當月未抵扣完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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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即歸零不予累計。 |
| 3. |
以下消費項目不提供現金回饋: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代繳(中興保全及安泰保費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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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預借現金(含賭場兌換籌碼)、餘額代償、信用卡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逾期繳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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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費用(如違約金等)、查核定稅(綜所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政府規費、紅利點數扣抵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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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各項自費分期專案本金及其他手續費(如掛失費、調閱簽帳單費用、升等費、緊急替代卡手續費、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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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重製費及分期付款手續費…等)。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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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帳單新增消費總金額」以特約商店向收單機構請款,本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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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即入帳日)為基準。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入帳日遇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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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順延(變動)等因素致分列於不同月份帳單,恕無法累計。※入帳日與持卡人至商店刷付款項之消費日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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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關係。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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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卡不累計紅利積點。 |
| 6. |
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回饋金將回饋予正卡持卡人。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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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因任何理由買受刷卡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經本行確認後,持卡人原先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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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逕行調整扣回,若持卡人之當期帳單無上期未繳金額、當期帳單亦無新增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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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則應扣回之回饋金將列示為當期之應繳金額。 |
| 8. |
持卡人有以下情況者將不予現金回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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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於結帳日計算該月應回饋金額時,持卡人所持之HI-Q白金卡卡片狀態非正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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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卡片已強停、申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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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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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偽冒申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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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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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倘有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列喪失期限利益等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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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以上權益係本行單方面無償提供之優惠活動,本行保留隨時因法令、政府命令、或其他情事而暫停、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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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正本權益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如本權益有任何暫停、終止或修正,本行得於本行網站上公告或以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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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帳單地址寄發書面通知。本權益適用期限至民國98年12月帳單結帳日止。 |